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来源: 2023.11.08
9月2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提出主要目标,到2025年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总体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衔接更加顺畅,基层审批、评估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显著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和企业落实环评责任意识持续提升,环评工作进一步优化。到2027年,试点成果规范化、制度化取得积极进展,制度合力进一步发挥,源头预防作用进一步提升,守好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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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与意义
制定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及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的具体举措,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作出贡献。
环评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十三五”以来,环评及相关领域改革和制度衔接不断深化,在严格环境准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等制度衔接联动,进一步发挥制度合力,提升源头预防效能,牢牢守住生态环境保护底线,强化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评服务保障,制定本《意见》。
主要内容
第一,在制度衔接联动方面。一是加强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衔接,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指导作用,优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简化有关内容,服务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落地。二是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对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应当编制报告表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等12类建设项目,可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非重大变动,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即可。
二,深化环评改革方面,采取“四个一批”改革举措。一是试点推进一批登记表免予办理备案手续。主要对试点园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网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及排涝泵站等5类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可免予环评备案,我部还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二是试点推广一批报告表“打捆”审批。对试点园区内纺织服装业,塑料制品业,设备制造业等9个行业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的报告表项目,实施环评“打捆”审批。同时,针对新兴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类项目出台改革举措,如果属于生产和环保设施不变,仅原辅料、产品变化的,只要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原环评要求,则无需重新环评。三是简化一批报告书(表)项目环评内容。一方面衔接规划环评,对纳入产业园区、煤炭矿区、港口、航运、水利、水电、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的项目,可引用有关监测数据、结论,并简化有关符合性分析、依托设施分析等内容。另一方面衔接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简化项目环评相关分析内容。四是试点优化完善一批项目环评总量指标审核管理。一方面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纳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规划、文件的建设项目,可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筹调配指标来源,“先立后改”煤电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可来源于本行业或非电工业行业可量化的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形成的减排量;另一方面优化试点园区内部分中小微企业项目总量指标管理,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单位可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
三,在加强监管方面。一是要求严守环境准入底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要求,严格依法审批,严守生态环境底线,对涉“两高一低”项目、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公园”类项目、生态敏感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分别明确环评审批重点。二是针对性加强生态影响类项目环评管理。对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项目,煤炭、金属矿等资源开发项目及水利水电项目,分类明确准入和监管的重点,不断提升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有效性。三是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对区域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栖息地保护、生态调度、环保搬迁等对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进度缓慢的,依法实施通报、约谈或限批;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突出的,规划环评要求落实不力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的,按要求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四,在提升基层能力方面。部署开展环评审批权限梳理和承接效果评估,确保与基层能力相匹配;用好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加强面向基层的指导帮扶;加强技术评估机构能力建设,鼓励各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力量为基层提供评估服务。特别强调,要提升信息化能力,加快实现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全覆盖。